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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妇女
 

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

通过日期 联合国大会1994年2月23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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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会,

  认识到迫切需要使人人享有平等、安全、自由、人格完整和尊严的权利和原则普遍适用于妇女,

  注意到这些权利和原则已庄严载入各项国际文书之中,这些国际文书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认识到有效实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将有助于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并认识到本决议所载《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将是对这一进程的加强和补充,

  关切地认为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实现《提高妇女地位内罗毕前瞻性战略》中所确认的平等、发展与和平的障碍,该《战略》为打击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提出了一整套措施,同时,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也是充分实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障碍,

  申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侵犯了妇女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也妨碍或否定了妇女享有这些人权和自由,并关切地看到在有关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方面长期未能保护和促进这些权利和自由,

  认识到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历史上男女权力不平等关系的一种表现,此种不平等关系造成了男子对妇女的支配地位和歧视现象,并妨碍了她们的充分发展,还认识到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严酷的社会机制之一,它迫使妇女陷入从属于男子的地位,

  关切地注意到属于少数群体的妇女、土着民族妇女、难民妇女、移徙妇女、居住在农村社区或边远社区的妇女、贫困妇女、被收容或被拘留的妇女、女童、残疾妇女、老年妇女和武装冲突情况下的妇女等一些妇女群体特别易受暴力行为的伤害,

  忆及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90年5月24日第1990/15号决议附件第23段,其中承认家庭中和社会上对妇女施加暴力的现象普遍存在,而且不分收入、阶级和文化界线,必须相应采取紧急而有效的步骤来消除此种现象,

  又忆及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91年5月30日第1991/18号决议,其中理事会建议拟定一项国际文书框架,明确正视对妇女的暴力问题,

  欢迎妇女运动在提醒人们更多地注意对妇女的暴力问题的性质、严重性和程度方面所发挥的作用,

  震惊地看到使妇女在社会上获得法律、社会、政治和经济平等的机会受到特别是连续发生的地方性暴力行为的限制,

  深信鉴于以上情况,有必要明确而全面地确定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定义,明确阐述为确保消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暴力而应予执行的权利,各国应就其责任作出承诺,整个国际社会也应作出承诺,致力于消除对妇女的暴力,

  庄严宣布下述《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并敦促作出一切努力,使之广为人知并获得尊重:

第1条

  为本《宣言》的目的,“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一词系指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方面或性方面的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进行这类行为、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而不论其发生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

第2条

  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应理解为包括但并不仅限于下列各项:

  (a) 在家庭内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家庭中对女童的性凌虐、因嫁妆引起的暴力行为、配偶强奸、阴蒂割除和其他有害于妇女的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和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

  (b) 在社会上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强奸、性凌虐、在工作场所、教育机构和其他场所的性骚扰和恫吓、贩卖妇女和强迫卖淫;

  (c) 国家所做或纵容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无论其在何处发生。

第3条

  妇女有权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其他任何领域平等享有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这些人权和自由并应受到保护。这些权利尤其包括:

  (a) 生命权利;

  (b) 平等权利;

  (c) 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

  (d) 受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

  (e) 不受一切形式歧视的权利;

  (f) 身心健康方面达到其所能及的最高标准的权利;

  (g) 得到公正和有利的工作条件的权利;

  (h) 不受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的权利。

第4条

  各国应谴责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不应以任何习俗、传统或宗教考虑为由逃避其对消除这种暴力行为的义务。各国应以一切适当手段尽快采取政策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为此目的:

  (a) 如尚未批准或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者,应考虑批准或加入该《公约》或撤消其对该《公约》的保留;

  (b) 应避免对妇女施加暴力;

  (c) 应作出适当努力,防止、调查并按照本国法律惩处对妇女施加暴力的行为,无论是由国家或私人所施加者;

  (d) 应在本国法律中拟定刑事、民事、劳动或行政处分规定,以惩罚和纠正使妇女受到暴力伤害的错误行为;应为遭受暴力行为的妇女提供运用司法机制的机会,并根据国家立法的规定为受到伤害的妇女提供公正而有效的补救办法;各国还应使妇女了解通过这种机制寻求补救的各项权利;

  (e) 应考虑是否可能拟定国家行动计划,用以促进对妇女的保护,使其免受任何形式暴力的伤害,或者在现有的计划中列入这方面的规定,为此,应酌情考虑一些非政府组织,特别是关注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问题的非政府组织所可提供的合作;

  (f) 应全面拟定能促进保护妇女免受任何形式暴力行为伤害的预防性方法和各种法律、政治、行政及文化性质的措施,并确保不致因法律、执法方式或其他干预行动方面缺乏性别敏感性而出现使妇女再次受伤害的情况;

  (g) 应在其现有资源允许范围内并酌情在国际合作的基础上,尽最大努力确保使遭受暴力的妇女以及必要时使其子女得到专门援助,诸如康复、协助照料和扶养子女、治疗、指导、保健和社会服务、设施和方案以及支助结构等,并应采取其他一切有助于其安全和身心康复的适当措施;

  (h) 应在政府预算中拨出足够资源,用于与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有关的活动;

  (i) 应采取措施,确保负责执行政策以防止、调查和惩办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执法人员和政府官员受到培训,使之对妇女的需要保持敏感;

  (j) 应采取各种适当措施,特别是教育方面的措施,以改变有关男女行为的社会和文化模式,消除基于男尊女卑或女尊男卑思想和基于男女角色的陈规定型观念的偏见、风俗和其他各种习俗;

  (k) 应促进针对普遍存在的对妇女的各种形式暴力行为,尤其是有关家庭暴力行为而进行的研究、数据收集和统计资料汇编,并应鼓励研究探讨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原因、性质、严重程度及后果,以及研究为防止和纠正对妇女的暴力行为而实行的措施的有效性;此类研究的统计资料和调查结果应予以公布;

  (l) 应采取措施,消除对特别易受到暴力伤害的妇女施加暴力的现象;

  (m) 在遵照联合国有关的人权文书的规定提交报告时,应列入有关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和执行本《宣言》采取的措施的资料;

  (n) 应鼓励拟定有助于执行本《宣言》所载原则的适当准则;

  (o) 应确认全世界妇女运动和非政府组织在提高认识和缓解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问题上所起的重要作用;

  (p) 应促进并加强妇女运动和非政府组织的工作,并应在地方、国家和区域各级与其开展合作;

  (q) 应鼓励本国为其成员的政府间区域组织酌情将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问题纳人其方案。

第5条

  联合国系统各机关和专门机构应在各自主管的领域促进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原则得到确认和实现;为此目的,尤其应当做到:

  (a) 促进国际和区域合作,以确定杜绝暴力行为的区域战略、交流经验并为有关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方案筹措资金;

  (b) 举办各类会议和讨论会,以期启发所有人对于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问题的认识;

  (c) 促进联合国系统内人权条约机构之间的协调和交流,以期有效地解决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问题;

  (d) 在联合国系统各组织和机构编制的诸如世界社会状况定期报告的社会趋势和问题分析中,列入审查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趋势的内容;

  (e) 鼓励联合国系统各组织和机构之间的协调,以期将对妇女的暴力问题纳入实施中的各项方案,尤其应注意那些特别易受到暴力伤害的妇女群体;

  (f) 促进制定有关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准则或手册,其中应考虑到本《宣言》所述各项措施;

  (g) 在履行其贯彻执行人权文书的职责时,酌情考虑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问题;

  (h) 与非政府组织合作,共同解决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问题。

第6条

  本《宣言》任何部分均不应影响任何国家的立法或某一国家内现行的任何国际公约、条约或其他文书中所可能载列的更有助于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任何规定。